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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责人就修责人就修责人就修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答记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1-11
非招标采购方式中的谁可以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文/夏志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开始了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很多专业人士都在讨论“采购人怎样进行合格的资格审查?”、“采购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吗?”等问题。大部分业内人士都认为,采购人不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定职责,因为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所以采购人不可将资格审查的权利放弃或转嫁。
       其实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采购法》就规定了“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的法定职责。
       因为多年来各地一些错误的做法,87号令的本意就是要回归《采购法》,还权于采购人,《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也就是说,无论什么采购方式,法律规定资格审查都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定职责,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以下统称“评审小组”)都无权进行资格审查。
       据了解,现实中很多地方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评审中还是由评审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下面笔者以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为例来进行探讨为什么要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从评标现场来看,技术要求和商务服务的谈判是整个活动过程中的重点内容,如果谈判小组把主要精力放在了资格审查中,那很有可能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要求的“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主要职责给淡化了,74号令赋予谈判小组的法定职责是谈判,由其发挥专业技术水平的,而现实中,却让真正的谈判成了过场!
       本着专业人做专业事这个原则,谈判小组除采购人代表以外,主要由技术和专业性强的专业人士组成,74号令对这些专业人士的要求是让他们按照谈判文件中要求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进行专业的评估,通过综合比较与评价,并作出权威的评审意见。
       74号令第二条规定:“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74号令为竞争性谈判下了一个定义,并明确指出了谈判小组的职责范围,谈判小组只需要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供应商是否符合资格条件不是谈判小组的职责范围。
       接下来,我们回到竞争性谈判这种采购方式产生的源头,政府采购活动为什么要采用“竞争性谈判”?74号令规定中有两个重要的原因,其一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其二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技术复杂、不确定性”是采购人选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重要原因。如果采购人是因为这两条原因而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活动的,对谈判小组成员的专业水平就有了更高的要求,谈判小组成员更应当把精力放在谈判文件要求的专业问题上,对技术、规格、服务、数量等采购人真正关心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与供应商进行专业的谈判,最终拿出采购人满意的谈判方案和谈判结果。
       相对于专业来说,资格审查主要是针对《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和《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细化的合格供应商需要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内容都是客观项,不需要主观判断,专业性不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完全可以胜任,而且采购人有义务对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告知,如果有问题也方便现场纠错。
       笔者认为,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从专业层面,无论采购人采用什么样的采购方式,在评审过程,都应当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的评审过程中,同样应当是评审小组只能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磋商、询价活动等专业技术活,真正做到采购评审活动中所有的当事人可以各司其职、各尽其能。

 
法律链接:
       《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作者简介:
       夏志勇,江西明台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CEO,《中国招标》首批专栏作者,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2018年被评为“全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之星”,代表公司编写的招标文件获得过“全国政府采购十佳招标文件范本”。
       从事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十余年,长期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提供专业政府采购咨询,擅长在投标文件的编制、质疑投诉等环节为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专业支撑,具有丰富的工程招标及政府采购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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