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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1-11
工程总承包(EPC)招标时如何设置加分项
□文/夏志勇
 

       工程总承包,又称EPC,是一个源于美国工程界的固定短语,它是工程(Engineering)、采购(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的英文缩写,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我国确立理念的时间较早,但工程总承包(EPC)招投标至今仍然未能进入成熟的规范化发展阶段。
       随着2019年12月23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并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工程总承包(EPC)招投标终于有了规范性的操作指南。 
       目前,国内形成大量的工程总承包(EPC)市场,非常有利于国内建筑企业积累经验并走向国际市场,从而带动我国设计施工技术、机电设备及工程材料的出口,促进劳务输出,最终提高我国建筑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工程总承包(EPC)与传统施工有什么区别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业主不再需要对设计和施工等分别招标,减少了招标管理和协调的工作量,现在只需一次招标选择一个EPC总承包商。
  2. 业主对整个项目工程减少了管理,更方便将责任明确到个人,业主只需最后来验收整个工程,不需要每个环节都亲自监督,项目责任单一,简化了合同组织关系,有利于业主管理。
  3. 相对于传统的管理模式,EPC总承包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可较好地规避承包商机构臃肿、层次重叠、管理人员比例失调的问题。
  4. 设计和施工深度融合,工程造价低,有利于项目综合效益的提升。
  5. 因为风险主要由EPC总承包商来承担,有利于推动企业管理的现代化、电子化、信息化和规范化,提高了管理水平,增加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对于有着如此多优点的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我们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如何组织好招投标活动呢?
       首先,工程总承包(EPC)招标的条件是至少应该完成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等项目前期条件,才可进行工程总承包的招标工作。
       其次,建设单位应当明确招标项目的总承包承接单位是同时具有设计和施工资质的一体化企业还是由某一资质单位牵头的联合体。
       工程总承包(EPC)业务涉及到设计、施工和设备供应,从目前的市场来看,对于不同种类的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笔者认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有所长,甚至有些工程总承包(EPC)需由设备厂商来牵头都是正常的。
       无论现阶段是谁来牵头,未来的工程总承包(EPC)市场最终都要走向设计与施工的融合,只有将设计与施工高度融合在一起,才能够真正发挥工程总承包的最大优势,所以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是大势所趋。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已明确鼓励设计与施工的融合,国家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体内容如下:“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但就目前国内市场还未形成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为主的现状下,在工程总承包(EPC)招投标过程中,联合体投标暂时还是主要形式,参加投标的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施工单位牵头的工程总承包
        
对于房建、市政等专业性不强的常规建筑项目而言,施工单位来主导优势更加明显。
        2.设计单位牵头的工程总承包 
        对于冶金、石油、水利等工艺强、工序难的工程项目来说,设计单位牵头更有优势。

        3.设备供应商牵头的工程总承包 
       对于设备在整个建设工程中起决定性的主导地位,整个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都以设备为主导的工程项目,设备供应商来主导优势更加明显。

        4.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企业的工程总承包
       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总承包方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的资质,这样的一体化企业一般有较强的实力和管理水平,设计和施工高度融合,也是未来工程总承包(EPC)市场的最终走向。
 
       传统的工程招标基本上采用合理低价法或报价承诺法的方式来确认项目的中标企业,投标企业只要达到资格条件,中标的机会基本上凭运气,很多投标企业不会在提升企业实力和管理水平上下功夫。而工程总承包(EPC)采用了综合评估法后,投标企业拼的是真正的实力和高效的管理水平,市场将朝优胜劣汰的方向发展,只凭运气就能中标的时代将一去不复返。
       国家推行工程总承包(EPC)是为了使国内建筑企业能尽快与国际市场接轨,并将国内的设计及施工方案进行整合并推向国际市场。国家大力鼓励设计与施工的融合,希望更多的设计施工一体化建筑企业涌现出来,所以在工程总承包(EPC)招投标过程中,作为专业从事招标的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把国家的发展方向体现出来,对同时具有设计与施工的一体化建筑企业给予一定的鼓励,对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等管理水平、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专业水平的提高、企业资质的提升等方面进行鼓励(详见《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在综合评估法中设置合理的、体现国家发展方向的加分项。所以笔者认为综合评估法的评分细则中应当注重以下几点:

  1. 在综合评估法中应当大力体现工程总承包(EPC)投标企业的实力,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进步奖等之类的荣誉”、“与项目相关的实用或发明专利技术”、“与项目相关的能力评价等级、荣誉奖或优良工程奖”等等都应当成为加分项,政府采购活动中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性倾斜明显不适用工程总承包(EPC)对综合实力强大的建筑企业素质的要求。
  2. 企业资质在综合评估法中也显得非常重要,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相关规定,主管部门对申请建筑资质的企业人员、资产、业绩、技术装备都有相对应的要求。所以企业资质的等级和综合性,从行业资质认定上可以反映出一个投标企业履行项目合同的能力,作为加分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 针对具体的工程总承包(EPC)项目,项目负责人管理水平特性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主要人员的专业水平,对一个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的完成都是至关重要的。所以除了《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基础要求以外,还应当有与项目相关的更具体的要求,可在加分项中明确提出。
  4. 投标企业与投标的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相关的能力和业绩在《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也有规定:如“与项目相关的管理体系”、“投标项目的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等等,都应当在加分项中得到充分体现。
 
作者简介:

       夏志勇,江西明台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CEO,《中国招标》首批专栏作者,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2018年被评为“全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之星”,代表公司编写的招标文件获得过“全国政府采购十佳招标文件范本”。
       从事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十余年,长期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提供专业政府采购咨询,擅长在投标文件的编制、质疑投诉等环节为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专业支撑,具有丰富的工程招标及政府采购实操经验。
 

附:工程总承包(EPC)发展历程

       1、1984年,《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 号)指出“接受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委托,或投标中标,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选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的总承包,或部分承包。”提出了工程总承包(EPC)的思路。
       2、1987年,由当时的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设〔1987〕619 号),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已经开始获得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
       3、1989年,由当时的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物资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试点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89〕建设字第 122号),开始直接使用“工程总承包(EPC)”的概念。
       4、2012年2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2014年7月,《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第十九条要求“加大工程总承包推行力度。倡导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有实力的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工程总承包(EPC)从摸索阶段进入了加速发展阶段。
       5、2016年5月,《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要求“充分认识推进工程总承包的意义”、“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为工程总承包(EPC)发展提速加力。
       6、2017年2月,《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第三章要求“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再一次要求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EPC)。
       7、2017年4月,《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发展行业的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培育一批具有先进管理技术和国际竞争力的总承包企业。”
       8、2017年12月,住建部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市设函〔2017〕65号),为工程总承包(EPC)提出了具体解决方案,国家将全面启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
        9、2019年5月20日,为了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EPC),完善工程总承包(EPC)管理制度,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住建部联合发改委再发征求意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办市函〔2019〕308号)。
       10、2019年12月2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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