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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责人就修责人就修责人就修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答记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1-11
物业招标文件中的“业绩”如何确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部门采购物业服务出现“井喷”现象,在纵观物业招标文件时,代理机构常会出现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那么哪些条款会对中小企业形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呢?
       先来看一些与中小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笔者认为主要在四个方面会对中小企业产生歧视待遇:

  • 从业人员数量
  • 营业收入(含纳税额)
  • 资产总额(含注册资本金)
  • 企业经营年限
 
       “特定金额的业绩”属于变相的通过营业收入歧视中小企业,那么“特定数量的业绩”、“特定面积的业绩”是否也属于歧视中小企业的条款呢?
       营业收入是由管理面积和单价金额共同组成的,缺一不可,如果单价较低,管理面积再大,也不能给企业带来大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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