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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责人就修责人就修责人就修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答记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1-11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追加”须满足四个条件
□文/夏志勇 吴周艳
 


       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会出现需要追加采购的现象。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进行追加。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该法律条文的关键词应该是:“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统称“标的物”),标的物相同是前提,如果标的物不相同,不可以采用追加采购,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追加采购应当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
       1、时间:政府采购合同正在履行中可追加,如果合同结束了不可再追加;
       2、标的物:追加的标的物在采购过程中有明确的规格、型号和单价,方可追加,追加时应当按照原合同的规格、型号和单价执行;
       3、供应商: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同一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4、金额:采购人需要追加可能是一次性的,也可能是多次需要,但所有补充合同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采购人如果需要追加采购,上述几个关键点为实质性条款,必须全部满足。
       采购人需要追加采购时,如果不能全部满足上述条款,笔者在实践中一般给采购人以下几种情况处理建议:
       第一种、时间条件不满足:如果合同履行已完毕,采购项目已验收,采购人不得追加采购,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进行“添购”。
       第二种、标的物条件不满足:如果需追加的标的物不在原合同中,但又为了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无论合同是否履行完毕,都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进行“添购”,可从原供应商处采购,但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综上所述,标的物相同,可签订补充合同进行“追加”;标的物不同,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进行“添购”。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种,追加金额条件不满足:在《民法总则》中,“不超过”就是包含本数,所以追加金额必须小于或等于原合同的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当追加金额超过原合同的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必须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现实中,采购人还会遇到一个问题,当需追加的金额在原合同的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以内,但又达到了公开采购的限额,如何处理?如:原合同金额为4000万元,需追加的原合同中设备的金额达到300万元,采购人是选择重新公开招标?还是签订补充合同进行追加?
       笔者翻阅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未有对追加的金额有所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则可为”的原则,笔者认为只要追加比例不超过原合同的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都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进行追加。
 
法律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采购人因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履行中,采购人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不需要重新审核。
 

作者简介:
       夏志勇,江西明台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CEO,《中国招标》首批专栏作者,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2018年被评为“全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之星”,代表公司编写的招标文件获得过“全国政府采购十佳招标文件范本”。
       从事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十余年,长期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提供专业政府采购咨询,擅长在投标文件的编制、质疑投诉等环节为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专业支撑,具有丰富的工程招标及政府采购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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