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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1-11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如何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文/夏志勇


       近日,采购意向公开成了业内热门话题,财政部于3月2日出台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财库〔2020〕10号”),该通知要求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前必须进行公开采购意向信息,各地也纷纷出台了自己的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指导方案。
       采购意向公开从顶层设计来看,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尤其是在防止腐败上明显的疗效。
       笔者从事多年的政府采购工作,深知采购活动前采购人、供应商、生产厂家之间总会出现一些微妙的关系,采购意向公开将有可能打破这种关系。
       采购意向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在实际采购活动中,有些供应商凭借良好的人际关系和渠道,与采购单位相关负责人里应外合,谋取不正当利益。早在项目前期就已经介入,采购需求、采购时间都是由供应商来确定的,甚至采购文件都是出自这些供应商之手,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简单修改一些条款就发布了,采购结果可想而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但在有些实际采购过程中,采购需求往往会指向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当其它潜在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后才发现自己无法满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因为质疑取证难度很大,潜在供应商一般会选择息事宁人,所以有些供应商常说花在质疑投诉上的精力不如去跑跑自己可能的人际关系和渠道,同行之间也就形成了互不拆台的默契,在这种默契竞争中每个供应商有了自己独特的控标方案,所以笔者发现很多采购项目只有三五家供应商参与投标,采购过程根本不能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
       采购意向公开是否能让上述问题得到解决?按照财政部财库〔2020〕10号的规定:“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这样的规定很可能使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浮于表面,所以笔者认为各地的采购意向化开应当有更具体的规定,很多省市出台了采购意向化开指导方案,规定从采购意向化开到组织采购活动不少于30天,但没有对采购人在这30天内应当做些什么有具体指导意见,笔者认为,采购意向公开发布5个工作日后,采购人应当就采购意向召开一个潜在供应商咨询会议,对采购内容及需求、预算金额、采购时间进行询问,至少三家以上供应商认为方案合理、无歧视内容方可进行组织采购活动。供应商咨询会议召开的时间应当在采购意向公开中公布,咨询结果应在采购主管部门备案,让采购需求在这个环节就能公平公正,让技术不复杂或者性质不特殊的项目形成更充分的竞争,笔者认为这点能做好,不要让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浮于表面,很多项目来参与的供应商数量一定会大增。
       同时,供应商提前知道有哪些政府采购项目,哪些单位有采购需求,这样可以有的放矢的规划工作,也大大提高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积极性。



作者简介:
       夏志勇,江西明台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CEO,《中国招标》首批专栏作者,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2018年被评为“全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之星”,代表公司编写的招标文件获得过“全国政府采购十佳招标文件范本”。
       从事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十余年,长期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提供专业政府采购咨询,擅长在投标文件的编制、质疑投诉等环节为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专业支撑,具有丰富的工程招标及政府采购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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