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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责人就修责人就修责人就修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答记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1-11
“采购文件有错咋办”拷问的不只是专家良心
□文/夏志勇


        在政府采购实践活动中,采购文件是采购活动的源头,评审专家是采购活动的裁判员。作为财政部门发现评审专家犯以下两个错误之一,应该哪个处理更严重?
       错误一: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审专家应当停止评审而未停止。
       错误二: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采购文件是供应商编写投标、响应文件的依据,也是评审的依据,如果源头错误,结果很难正确,停止评审是为了及时纠错,避免得出错误的评审结果,造成更大的损失,由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大量增加,业务水平较低,错误的招标文件时常出现,作为一名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都要求应当停止评审并作出废标处理,把好采购文件最后一关。
       但实践中,大部分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错误并没有停止评审,而是依照错误的采购文件继续进行评审,究其原因应该是法律的缺位,不停止评审没有相对应的法律责任,不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所以很多评审专家做起了“老好人”。
       但未按照采购文件评审,财政部门的处理是相当严厉的,看一个案例,某地市,一个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评审时,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相关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合格证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而三名评审专家在参加项目评审时,在供应商提供的材料中未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情况下,仍给予了相应加分,并影响了成交结果。当地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是:“罚款2万元,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很多人认为可能是评审专家粗心导致的,但后果很严重。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将会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通过查阅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现“未按照采购文件评审”是一个禁止性规定,违反了后果很严重。“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错误应当停止评审”不是一个禁止性规定,仅仅是管理性规定,就意味着在立法上对评审专家没有法律的制裁措施,也就是说违反了基本没有法律后果。这应该就是评审专家“该停不停”的主要原因吧,完全依靠评审专家的良心显然是不可能的,笔者认为这就是法律的缺位。
       采购文件作为采购活动的源头出现错误了,不可能会有正确的评审结果。如果能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相关人员都参与进来,在采购文件这个源头上把好关,采购活动才能在正确的轨道上进行。个人认为错误的采购文件远比错误的评审带来的损失大得多。
       试想,如果在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而未停止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出现什么结果?
       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应该会大幅提高,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会更加谨慎、更加专业,否则被废标的可能性会增大,让采购代理从业人员在编写采购文件时不敢将一些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及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写入采购文件,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深化改革、《采购法》的马上大修之际,希望《采购法》修订者们能将这一疏漏补充和解决。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作者简介:
        夏志勇,江西明台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CEO,《中国招标》首批专栏作者,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2018年被评为“全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之星”,代表公司编写的招标文件获得过“全国政府采购十佳招标文件范本”。
        从事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十余年,长期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提供专业政府采购咨询,擅长在投标文件的编制、质疑投诉等环节为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专业支撑,具有丰富的工程招标及政府采购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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